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奎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梨园信用社。法定代表人田绍兴,主任。被执行人王平。被执行人张素贞。被执行人曹培雨。被执行人韩克霞。被执行人王洪举。被执行人王清。被执行人潍坊蛟龙机械厂,驻潍坊市奎文区鸢飞路南首。法定代表人王清,厂长。
一、(2007)奎民二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郭介东审判员:韩冰审判员:高彬
书记员:郭惠敏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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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奎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梨园信用社。法定代表人田绍兴,主任。被执行人王平。被执行人张素贞。被执行人曹培雨。被执行人韩克霞。被执行人王洪举。被执行人王清。被执行人潍坊蛟龙机械厂,驻潍坊市奎文区鸢飞路南首。法定代表人王清,厂长。
一、(2007)奎民二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郭介东审判员:韩冰审判员:高彬
书记员:郭惠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