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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潍坊市奎文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轻纺城分社与王国良、王云龙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8)奎执字第9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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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奎文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轻纺城分社,驻潍坊市奎文区。负责人张建民,主任被执行人王国良,性别、出生年月日及民族不详。被执行人王云龙,性别、出生年月日及民族不详。被执行人王洪德,性别、出生年月日及民族不详。被执行人刘艳君,性别、出生年月日及民族不详。被执行人朱爱红,性别、出生年月日及民族不详。

一、(2006)奎民二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郭介东审判员:韩冰审判员:高彬

书记员:郭惠敏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