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7)临执字第69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冯涛、冯青田、冯军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齐陵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爱民审判员:王惠玲审判员:边洪镇
书记员:唐立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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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7)临执字第69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冯涛、冯青田、冯军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齐陵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爱民审判员:王惠玲审判员:边洪镇
书记员:唐立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