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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9)临执字第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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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树资。被执行人张军田。被执行人边明银。被执行人赵清峰。被执行人张钦胜。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28201.7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树资、张军田、边明银、赵清峰、张钦胜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树资、张军田、边明银、赵清峰、张钦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9)临执字第82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树资、张军田、边明银、赵清峰、张钦胜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爱民审判员:张建民审判员:王惠玲

书记员:周美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