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9)临执字第71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弘基化工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曾旭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爱民审判员:宋元刚审判员:张建民
书记员:于雪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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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9)临执字第71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弘基化工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曾旭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爱民审判员:宋元刚审判员:张建民
书记员:于雪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