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奎文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轻纺城分社,驻潍坊市奎文区。负责人张建民,主任被执行人被告庄会贤,年龄不详。被执行人赵君龙,年龄不详。被执行人庄洪胜,年龄不详。被执行人李传森,年龄不详。被执行人吴安国,年龄不详。
一、(2008)奎商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郭介东审判员:韩冰审判员:高彬
书记员:郭惠敏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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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奎文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轻纺城分社,驻潍坊市奎文区。负责人张建民,主任被执行人被告庄会贤,年龄不详。被执行人赵君龙,年龄不详。被执行人庄洪胜,年龄不详。被执行人李传森,年龄不详。被执行人吴安国,年龄不详。
一、(2008)奎商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郭介东审判员:韩冰审判员:高彬
书记员:郭惠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