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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潍坊市奎文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轻纺城分社与庄会贤、赵君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8)奎执字第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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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奎文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轻纺城分社,驻潍坊市奎文区。负责人张建民,主任被执行人被告庄会贤,年龄不详。被执行人赵君龙,年龄不详。被执行人庄洪胜,年龄不详。被执行人李传森,年龄不详。被执行人吴安国,年龄不详。

一、(2008)奎商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郭介东审判员:韩冰审判员:高彬

书记员:郭惠敏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