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7

修武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范玉丽、王松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7)修执字34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07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修武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负责人:崔燕红,主任。委托代理人:薛沛勋,该社副主任。被执行人:范玉丽,女,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被执行人:王松涛,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

终结修武县人民法院(2007)修民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的,申请被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柴永利审判员:张虎审判员:崔世兵

书记员:常小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