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昌乐县农村信用社平原信用社。法定代表人葛继顺,主任。被执行人赵书刚。被执行人昌乐县红河镇店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江元勋,主任.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别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昌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乐唐民一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陈金兴
书记员:马常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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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昌乐县农村信用社平原信用社。法定代表人葛继顺,主任。被执行人赵书刚。被执行人昌乐县红河镇店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江元勋,主任.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别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昌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乐唐民一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陈金兴
书记员:马常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