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7

昌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吾信用社与王安慧、王思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3)乐局执字第1209号-恢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07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昌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吾信用社。法定代表人李洪光,主任。被执行人王安慧。被执行人王思民。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别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昌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乐唐经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陈金兴

书记员:马常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