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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7

昌乐县农村信用社平原信用社与王国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7)乐执字第1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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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7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昌乐县农村信用社平原信用社。法定代表人葛继顺,主任. 被执行人王国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该案所送达支付令尚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昌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乐唐民督字第172号支付令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陈金兴

书记员:马常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