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昌乐县农村信用社平原信用社。法定代表人葛继顺,主任. 被执行人王国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该案所送达支付令尚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昌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乐唐民督字第171号支付令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陈金兴
书记员:马常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7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人昌乐县农村信用社平原信用社。法定代表人葛继顺,主任. 被执行人王国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该案所送达支付令尚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昌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乐唐民督字第171号支付令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陈金兴
书记员:马常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