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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08

徐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9)杭西刑初字第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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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信用卡诈骗文书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因本案于2008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9)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0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徐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23日起至2010年6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杨承芙

书记员:吴恒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