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07

王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7)平民一初字第296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07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某,农村居民,。被告蒋某,农村居民。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刘启斌

书记员:徐伟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