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农村居民,。被告蒋某,农村居民。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刘启斌
书记员:徐伟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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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农村居民,。被告蒋某,农村居民。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刘启斌
书记员:徐伟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