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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07

骆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7)灞刑初字第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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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07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骆某,无业。1992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11月24日又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2007)灞检诉字第0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骆某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骆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唯骆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骆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1月24日起执行至2008年5月23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屈红英

书记员:刘江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