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某,农民。曾因盗窃分别于2002年8月和2004年4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和一年九个月。2007年2月1日因盗窃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2007)灞检诉字第0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毛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盗物品被当场追回,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被告人又能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毛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2月1日起执行至2007年7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希安
书记员:王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