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某,农民。2007年9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08)0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入室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赃物已追回,被告人又能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汪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9月30日起至2008年9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王旭
书记员:吕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