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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07

周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2007)灞刑初字第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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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07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农民。2007年5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07)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破坏性的盗割通信电缆,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王旭

书记员:吕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