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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7

夏花爱与钱乾生、胡维舟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7)淳民一初字第15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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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7年文书一审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夏花爱。委托代理人方永生。被告钱乾生。被告胡维舟。被告余贵法。

本院认为,原告夏花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花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夏花爱负担。

审判员:徐卫平

书记员:罗欣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