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花爱。委托代理人方永生。被告钱乾生。被告胡维舟。被告余贵法。
本院认为,原告夏花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花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夏花爱负担。
审判员:徐卫平
书记员:罗欣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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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夏花爱。委托代理人方永生。被告钱乾生。被告胡维舟。被告余贵法。
本院认为,原告夏花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花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夏花爱负担。
审判员:徐卫平
书记员:罗欣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