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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胡明坂与洪长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杭淳民初字第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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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胡明坂。委托代理人章宏文。被告洪长富。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完全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明坂撤回对被告洪长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2元减半收取691元,由原告胡明坂负担。

审判员:姜德英

书记员:金子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