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明坂。委托代理人章宏文。被告洪长富。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完全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明坂撤回对被告洪长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2元减半收取691元,由原告胡明坂负担。
审判员:姜德英
书记员:金子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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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明坂。委托代理人章宏文。被告洪长富。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完全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明坂撤回对被告洪长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2元减半收取691元,由原告胡明坂负担。
审判员:姜德英
书记员:金子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