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州华东镀膜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石湖路106号。法定代表人陈艺君,董事长。被告三五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台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军、丁奕,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苏州分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华东镀膜玻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华东镀膜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162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人民币362元,由原告苏州华东镀膜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薛成荣
书记员:苗郑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