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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5

苏州竞立制氧设备有限公司与邯郸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5)吴民二初字第0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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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5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苏州竞立制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开发区枫津路。法定代表人张碧航,董事长。被告邯郸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路232号。法定代表人刘如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艳,江苏苏州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竞立制氧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竞立制氧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3862元,其他诉讼费300,合计人民币4162元,由原告苏州竞立制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薛成荣

书记员:苗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