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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5

徐武刚与周润生、西安市华润工贸出口商品包装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5)雁民初字第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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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5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徐武刚,男,汉族,1977年1月21日生,住陕西省富平县,农民。委托代理人孙武胜,男,汉族,1959年3月2日出生,住陕西省富平县。委托代理人任建民,男,汉族,1956年2月12日出生,住本市长安区。被告周润生,男,汉族,1947年2月14日出生,西安市华润工贸出口商品包装厂经理,住本市。被告西安市华润工贸出口商品包装厂。法宝代表人周润生,该厂厂长。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天文,该厂职员。第三人岳治安,男,汉族,1950年3月25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武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长:蒋万利审判员:陈红联审判员:侯永杰

书记员:李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