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武刚,男,汉族,1977年1月21日生,住陕西省富平县,农民。委托代理人孙武胜,男,汉族,1959年3月2日出生,住陕西省富平县。委托代理人任建民,男,汉族,1956年2月12日出生,住本市长安区。被告周润生,男,汉族,1947年2月14日出生,西安市华润工贸出口商品包装厂经理,住本市。被告西安市华润工贸出口商品包装厂。法宝代表人周润生,该厂厂长。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天文,该厂职员。第三人岳治安,男,汉族,1950年3月25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武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长:蒋万利审判员:陈红联审判员:侯永杰
书记员:李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