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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5

张管社、徐长江等与西安中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5)雁民初字第6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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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5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管社,男,汉族,46岁,住该村。原告徐长江,男,汉族,39岁,住该村。原告徐江湖,男,汉族,38岁,系西安市周至县终南镇新村东路南二街44号,农民,住该村。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建平,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西北政法学院学生。被告西安中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南路80号。法定代表人袁国谦,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管社、徐长江、徐江湖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陈红联

书记员:王俊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