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管社,男,汉族,46岁,住该村。原告徐长江,男,汉族,39岁,住该村。原告徐江湖,男,汉族,38岁,系西安市周至县终南镇新村东路南二街44号,农民,住该村。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建平,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西北政法学院学生。被告西安中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南路80号。法定代表人袁国谦,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管社、徐长江、徐江湖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陈红联
书记员:王俊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