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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5

牟平县经济技术协作总公司与烟台市牟平区冶金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5)牟执字第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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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5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牟平县经济技术协作总公司。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冶金机械厂。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于二00四年三月三十日被依法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1994)牟经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孙艺忠

书记员:孙永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