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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5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支公司与杨洪广、沙建波执行交通事故纠纷裁定书

(2005)牟执字第4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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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5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支公司。被执行人杨洪广、沙建波。

依法截留被执行人杨洪广、沙建波所有的房屋租金9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孙艺忠

书记员:孙永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2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