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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曲凡一、杨权仁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烟牟执字第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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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法定代表人佘黎平,理事长。被执行人曲凡一,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被执行人杨权仁,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09)烟商牟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曲凡一、杨权仁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世东审判员:薛采东审判员:唐春明

书记员:牟永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