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吕芝成、吕芝乐、吕冠成、王传香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烟牟执字第69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法定代表人佘黎平,理事长。被执行人吕芝成,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吕芝乐,男,196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吕冠成,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王传香,女,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0)烟商牟初字第9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吕芝成、吕芝乐、吕冠成、王传香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世东审判员:薛采东审判员:唐春明

书记员:牟永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