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法定代表人佘黎平,理事长。被执行人许子玲,女,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刘永广,男,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姜大伟,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0)烟商牟初字第11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许子玲、刘永广、姜大伟银行存款1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世东审判员:薛采东审判员:唐春明
书记员:牟永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