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法定代表人佘黎平,理事长。被执行人高文华,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沙爱华,女,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孔亮,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崔杰,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沙德茂,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王宏进,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0)烟商牟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高文华、沙爱华、孔亮、崔杰、沙德茂、王宏进银行存款2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世东审判员:薛采东审判员:唐春明
书记员:牟永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