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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柳琴与梁行树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烟牟执字第167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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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柳琴,女,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梁行树,男,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1)烟牟民一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梁行树与包肖霞(身份证号37062********)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为防止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梁行树或包肖霞的银行存款1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世东审判员:唐春明审判员:薛采东

书记员:毕志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