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投资公司。被执行人山东微机自控设备厂。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发放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5)牟执字第1289号执行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孙艺忠
书记员:孙永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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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投资公司。被执行人山东微机自控设备厂。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发放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5)牟执字第1289号执行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孙艺忠
书记员:孙永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