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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5

烟台市牟平区投资公司与山东微机自控设备厂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5)牟执字第1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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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5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投资公司。被执行人山东微机自控设备厂。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发放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5)牟执字第1289号执行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孙艺忠

书记员:孙永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