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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5

王广显、王广政与姜中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5)牟执字第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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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5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广显,农民。申请执行人王广政,农民。被执行人姜中文,教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同意发放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5)牟民三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孙艺忠

书记员:孙永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