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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曲树涛与曲永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1)烟牟执字第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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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曲树涛,农民。被执行人曲永桢,农民。

在执行过程中,本案的执行标的1425元、案件受理费67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银行存款及可供执行的房产,亦无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00)牟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贺加贝审判员:都向阳审判员:徐玉祝

书记员:王文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