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曲树涛,农民。被执行人曲永桢,农民。
在执行过程中,本案的执行标的1425元、案件受理费67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银行存款及可供执行的房产,亦无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00)牟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贺加贝审判员:都向阳审判员:徐玉祝
书记员:王文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