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白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三原县陵前镇。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永红,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住该公司。被告陕西康尔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乐中路25号。法定代表人马征,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白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元,其他诉讼费200元由原告陕西白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姚洁
书记员:郭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