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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5

原告陕西白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康尔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6)新民初字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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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5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陕西白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三原县陵前镇。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永红,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住该公司。被告陕西康尔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乐中路25号。法定代表人马征,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白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元,其他诉讼费200元由原告陕西白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姚洁

书记员:郭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