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缨西路163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被告:淮安经纬沥青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经济开发区珠海路7号。法定代表人:莫新成。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470元,减半收取2735元,由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高俊岗代理审判员:吉英鸽代理审判员:詹晓晔
书记员:朱敏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