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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原告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经纬沥青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新民初字第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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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缨西路163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被告:淮安经纬沥青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经济开发区珠海路7号。法定代表人:莫新成。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470元,减半收取2735元,由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高俊岗代理审判员:吉英鸽代理审判员:詹晓晔

书记员:朱敏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