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潍坊华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凤奎,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兴跃,经理。
原告潍坊华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博兴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昌乐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6日审结。该案(2004)乐民二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封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建筑工程总公司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满良
书记员:郭秀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