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文云,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卡克木,男,哈萨克族。被申请执行人孙彪德,汉族。第三人扎克尔,男,维吾尔族。
一、对被申请执行人孙彪德在第三人扎克尔到期债权8000元予以强制执行。二、提取第三人扎克尔在阿克塞县电影放映公司的工资收入8000元。自2005年5月起每月扣取800元,直至足额扣完为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阿尔斯坦
书记员:萨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