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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5

李文云与孙彪德买卖合同纠纷、卡克木与孙彪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5)阿民执字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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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5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文云,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卡克木,男,哈萨克族。被申请执行人孙彪德,汉族。第三人扎克尔,男,维吾尔族。

一、对被申请执行人孙彪德在第三人扎克尔到期债权8000元予以强制执行。二、提取第三人扎克尔在阿克塞县电影放映公司的工资收入8000元。自2005年5月起每月扣取800元,直至足额扣完为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阿尔斯坦

书记员:萨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