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酒泉汽车运输总公司敦煌市客运公司汽车配件三处与被执行人郑志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郑志斌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酒泉汽车运输总公司敦煌市客运公司汽车配件三处货款200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郑志斌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理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5)阿民执字第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别尔德汉
书记员:王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