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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刘玉春与刘生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0)阿法执字第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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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玉春,男,汉族。被执行人刘生明,男,汉族。

终结(2008)阿民初字第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阿尔斯坦

书记员:王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