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玉春,男,汉族。被执行人刘生明,男,汉族。
终结(2008)阿民初字第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阿尔斯坦
书记员:王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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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玉春,男,汉族。被执行人刘生明,男,汉族。
终结(2008)阿民初字第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阿尔斯坦
书记员:王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