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嘉峪关市水泥厂。法定代表人田心灵,厂长。委托代理人郭玲珍,女。被申请执行人阿克塞县第二建筑公司一分公司。负责人孙彪德,公司经理。
划拨被申请执行人孙彪德在阿克塞县财政局的工程款563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别尔德汉
书记员:徐文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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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嘉峪关市水泥厂。法定代表人田心灵,厂长。委托代理人郭玲珍,女。被申请执行人阿克塞县第二建筑公司一分公司。负责人孙彪德,公司经理。
划拨被申请执行人孙彪德在阿克塞县财政局的工程款563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别尔德汉
书记员:徐文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