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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4

嘉峪关市水泥厂与阿克塞县第二建筑公司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4)阿民执字第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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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嘉峪关市水泥厂。法定代表人田心灵,厂长。委托代理人郭玲珍,女。被申请执行人阿克塞县第二建筑公司一分公司。负责人孙彪德,公司经理。

划拨被申请执行人孙彪德在阿克塞县财政局的工程款563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别尔德汉

书记员:徐文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