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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03

田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3)善刑初字第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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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0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曾用名“田野”,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3年10月5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3)善检刑诉字第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于200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3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124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3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10月5日起至2004年2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赵再平

书记员:郁晓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