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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03

周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3)善刑初字第3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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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0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3年9月23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吴建胜,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3)善检刑诉字第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于200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3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院。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吴建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26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一般,是初犯,主观恶性不深,且认罪态度较好,请法庭适用缓刑的意见与法律和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现被告人并已退清大部分赃款,减轻了被害人的损失,故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65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赵再平

书记员:朱驰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