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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3

汝宗辉与叶尔木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4)阿民初字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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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3年文书一审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文书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汝宗辉,男。被告叶尔木汉,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和被告自行和解,被告将所欠劳务费给付原告,原告已取得所有权。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汝宗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其他诉讼费375元,合计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汝宗辉负担。自本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交纳。

审判员:康秀琴

书记员:刘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