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汝宗辉,男。被告叶尔木汉,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和被告自行和解,被告将所欠劳务费给付原告,原告已取得所有权。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汝宗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其他诉讼费375元,合计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汝宗辉负担。自本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交纳。
审判员:康秀琴
书记员:刘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03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汝宗辉,男。被告叶尔木汉,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和被告自行和解,被告将所欠劳务费给付原告,原告已取得所有权。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汝宗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其他诉讼费375元,合计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汝宗辉负担。自本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交纳。
审判员:康秀琴
书记员:刘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