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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3

桑连成与王瑞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3)阿民初字第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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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3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桑连成,男。被告王瑞萍,女。委托代理人王建成(被告之弟)。本院在审理原告桑连成与被告王瑞萍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0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准许原告桑连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0元,其他诉讼费265元,合计585元,减半收取292.50元,由原告桑连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阿尔斯坦

书记员:刘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