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桑连成,男。被告王瑞萍,女。委托代理人王建成(被告之弟)。本院在审理原告桑连成与被告王瑞萍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0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准许原告桑连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0元,其他诉讼费265元,合计585元,减半收取292.50元,由原告桑连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阿尔斯坦
书记员:刘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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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桑连成,男。被告王瑞萍,女。委托代理人王建成(被告之弟)。本院在审理原告桑连成与被告王瑞萍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0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准许原告桑连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0元,其他诉讼费265元,合计585元,减半收取292.50元,由原告桑连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阿尔斯坦
书记员:刘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