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袁乐挺,男。被申请人王相,男。申请人袁乐挺因被申请人王相欠其借款4万元,于200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王相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查封被申请人王相所有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查封清单为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别尔德汉
书记员:徐文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