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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3

袁乐挺与王相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3)阿民保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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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3年文书一审程序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袁乐挺,男。被申请人王相,男。申请人袁乐挺因被申请人王相欠其借款4万元,于200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王相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查封被申请人王相所有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查封清单为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别尔德汉

书记员:徐文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