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塞尔腾,男。被告张永财,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塞尔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其他诉讼费150元,合计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塞尔腾负担(己交纳)。
审判员:康秀琴
书记员:崔艳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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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塞尔腾,男。被告张永财,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塞尔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其他诉讼费150元,合计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塞尔腾负担(己交纳)。
审判员:康秀琴
书记员:崔艳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