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哈里木,男。被申请人纪英汉,男。申请人哈里木于2004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纪英汉所有的黑红马一匹进行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阿克塞县支行活期存折一个(帐号****3577、存折号码****6126、金额2000元)的担保。
对被申请人纪英汉持有的黑红马一匹予以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别尔德汉
书记员:徐文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