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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2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建设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汤淑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2)阿民初字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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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2年文书一审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建设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高全善,主任。被告汤淑萍,女。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建设农村信用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1元,其他诉讼费613元,合计1104元,减半收取55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康秀琴

书记员: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