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建设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高全善,主任。被告汤淑萍,女。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建设农村信用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1元,其他诉讼费613元,合计1104元,减半收取55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康秀琴
书记员:刘燕
民事 · 一审 ·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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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建设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高全善,主任。被告汤淑萍,女。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建设农村信用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1元,其他诉讼费613元,合计1104元,减半收取55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康秀琴
书记员: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