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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2

阿克塞县团结乡合作基金会与冉成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2)阿法民执字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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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阿克塞县建设乡合作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哈里满,会长。被申请执行人冉成生,男,汉族。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阿克塞县建设乡合作基金会与被申请执行人冉成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申请执行人冉成生生活困难,又无经济来源,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执行。执行员别尔德汉

书记员:萨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