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阿克塞县建设乡合作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哈里满,会长。被申请执行人冉成生,男,汉族。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阿克塞县建设乡合作基金会与被申请执行人冉成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申请执行人冉成生生活困难,又无经济来源,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执行。执行员别尔德汉
书记员:萨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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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阿克塞县建设乡合作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哈里满,会长。被申请执行人冉成生,男,汉族。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阿克塞县建设乡合作基金会与被申请执行人冉成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申请执行人冉成生生活困难,又无经济来源,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执行。执行员别尔德汉
书记员:萨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