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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2

阿克塞县团结乡合作基金会与哈布德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1)阿民执字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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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阿克塞县团结乡合作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孜肯,会长。被申请执行人哈布德开,男,哈萨克族。

按照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1)阿经初字第0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哈布德开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阿克塞县团结乡合作基金会借款本息16335.67元,本案诉讼费1518元,本案执行费527元,以上共计18380.67元。自2002年11月起从被执行人哈布德开的工资中扣除,每月扣取600元,直至足额扣完为止。

审判长:罗正选审判员:贾尔恒审判员:别尔德汗

书记员:徐文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